期货配资业务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七类情形将被认定为“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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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其他等六个维度,搭建风险综合评估体系。根据《办法》,综合风险等级划分为1—5级,数值越大风险越高,处于重组、被接管等状态的公司直接列为S级。
同时,《办法》还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七类情形将被认定为重大风险
《办法》明确,监管评估将分为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
其中,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的评定采用权重法,总分值为100分。
具体来看,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其他方面六大维度的权重分别为:22%、14%、22%、14%、14%、14%。
根据不同得分结果,人身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水平等级将被划分为六类——
1级:大于80分的情形;
2级:大于75分小于等于80分的情形;
3级:大于70分小于等于75分的情形;
4级:大于60分小于等于70分的情形;
5级:小于等于60分的情形。
S级:经监管机构认定后,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风险处置进入实质性阶段的人身保险公司。
此外,如果人身保险公司出现下列定性或定量风险因素,将被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综合风险水平等级也将评定为5级:
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4.流动性存在不足;
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其他偿债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7.监管机构认定的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情况。
《办法》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一次监管评级。
分级匹配监管资源、监管措施
《办法》指出,数值越大反映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越大,就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例如,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明显的风险隐患,风险抵御能力一般,应督促公司加强风险管理。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较多或较为严重,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表示人身保险公司为高风险公司,则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压降风险敞口。
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监管部门将分类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对于前述监管评级结果为3、4、5级的公司,《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将监管评级结果向无关人员提供,不得出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或其他考虑对外披露。
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导向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落实“高风险高强度监管”的监管导向,合理配置机构监管资源,真正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竞争格局。
从市场影响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增强人身保险业风险防控有效性。《办法》根据监管实践建立了风险信息库,用于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将提高人身保险公司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是提升人身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办法》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引入特别加分项,体现人身保险公司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所做出的贡献,引导行业通过绿色保险、普惠保险等,更好服务共同富裕、“双碳”等国家战略。
三是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差异化经营。监管部门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分类监管的实施,有助于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形成与其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发展模式期货配资业务,推动人身险业回归保障本源,实现高质量发展。